专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本省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可以建立与全国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航测遥感的单位,应当将项目计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由其统一申办航摄领空权手续。
第八条 地图界线的测绘,国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标绘;省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测绘;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测绘。
第九条 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工作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地图,印刷前应当将样图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
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在使用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
编印省、市、县(市、区)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将样图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
出版公开地图,在印刷前应当将样图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涉及专业内容的,应当先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章 测绘资质管理
第十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等级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揽市场测绘项目。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测绘项目,应当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