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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6日)废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编制本省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并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测绘技术培训,交流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测绘技术进步;
  (七)负责管理省级的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第二章 测绘技术管理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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