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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97修正)[失效]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地区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同级技术贸易机构资格的审定;
  (三)负责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并做好资格审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的管理、经营人员;
  (五)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技术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依法建立的技术贸易机构进行核准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确认和处理无效技术合同;
  (四)依法查处技术贸易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依法成立的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业务。
  第十一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可建立独立或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
  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应由法人授权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在从业人员中,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技术条件。
  技术贸易机构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的技术贸易机构,须由单位或公民提出申请,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民须凭个人身份证明)后,报同级技术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审批,取得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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