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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设立血防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书。乡(镇、场)卫生院设立血防检查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血防监督员有权对辖区内各单位开展血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血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血防检查员协助血防监督员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
  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查螺、灭螺,报告螺情;
  (二)监测、报告疫情;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四)宣传血防知识,进行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查治血吸虫病和对有钉螺地带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防治

  第八条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使流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了解血吸虫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流行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讲授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进行有关血吸虫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的教育。
  第十条 流行地区的灭螺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春、秋季节统一组织查螺专业队伍,发动群众查螺灭螺。对查明的有螺地带,应当限期完成灭螺任务。
  江河、湖泊、水库、河道、排灌道等有螺地带的灭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
  村民的自留地、宅基等的灭螺任务,由户主负责。
  灭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在江河、湖泊的滩地灭螺,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的灭螺工作,由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协同进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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