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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将《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扰乱国防教育秩序,破坏国防教育场所和设施,挪用和侵占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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