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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当出具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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