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三)营业人员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四)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境等规定;
  (五)灯光、音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各种经营收费项目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七)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
*注:本条中关于“交纳管理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用色情方式服务;
  (四)严禁经营内容反动、淫秽和赌博、封建迷信的活动;
  (五)不得播放非经国家出版社正式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六)不得举办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演出、比赛、文化艺术展览和展销,以及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其他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演出的团队和个人,演出时应当携带演出证件。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和出售有关证照。文化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有奖经营活动。营业性游戏机室以及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或者酗酒后入场;
  (二)进行低级、色情的表演;
  (三)起哄闹事、斗殴、赌博、侮辱妇女或者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活动;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