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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桌球室、游戏机室、游乐(艺)场所等;
  (二)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娱乐场所举办的各种演出、比赛和文化艺术展览、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民间艺人、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出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的活动以及赌博、封建迷信等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稽查工作,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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