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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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