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对破坏选举或阻碍他人正常行使选举权的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