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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尚不够行政处罚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对不能明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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