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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营运车辆载客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十五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驳载或者承担驳载费用,并吊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机动车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可以没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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