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三)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并收缴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拖拉机改装、组装或者加大速比的;
  (二)未领取教练证从事教练的或者教练员不按照规定教练的;
  (三)不按照规定试刹车的;
  (四)驾驶车辆时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或者收看电视的;
  (五)农用运输车超时速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可以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六十一条 营运车辆载客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十五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驳载或者承担驳载费用,并吊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机动车擅自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可以没收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