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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四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计和验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不得占用公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妨碍交通的设施。
  车辆清洗站、停车场、饭店等单位不准上路拦截车辆。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紧急抢险施工的,可以先行作业,并及时补办手续。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的街道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占道经营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施工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标志灯。
  (三)大型施工有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半幅通行的公路施工,配有拖拽工具。挖掘道路未中断交通的,加盖保证车辆通行的设施。
  (四)施工用料、器械、废物等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五)道路路面的挖掘工程,在规定的时间施工。
  (六)遇有雨、雪、雾等天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告牌,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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