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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三十五条 特种车辆经核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并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准赤足、穿拖鞋,不准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或者收看电视。
  小型客车前排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
  第三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推行或者绕行通过;
  (三)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四)驾驶人力车不准跳跃滑行;
  (五)驾驶人力三轮货车在城市市区不准载人;
  (六)驾驶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七)城市市区、县(市)城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配置安全座椅的,允许乘带儿童一人。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三十八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等候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
  (二)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妨碍驾驶员操作;
  (四)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跳车。
  第三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猛跑、溜冰、滑板或者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三)不准跨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第五章 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十条 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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