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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载人不准侧坐或者面向后骑坐;
  (二)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边斗;
  (三)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
  (四)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准运证,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二)装载牢固、严密,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车辆悬挂明显标志;
  (四)随车押运人员在车辆停放时,不得离开;
  (五)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上倾倒废物。机动车、非机动车装载易抛、撒、滴、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在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机动车可以借小型机动车道超车,但不准跨车道超车,超车完成后必须驶回原车道。
  第二十五条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减速确认安全后通行:
  (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者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
  (二)通过繁华路段或者施工路段;
  (三)通过设有警告标志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不得在禁止使用的时间和区域、路段鸣喇叭。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掉头时,必须停车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方准掉头。
  机动车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繁华路段和划有中心单实线或者双实线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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