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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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