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质量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15.要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商品市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范化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凡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切实加强进货商品质量检查验收,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任。
16.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地区必须实行限期整改目标责任制。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追究当地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扬近几年“打假”工作的优良传统,各尽其责,通力合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并在“打假”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严惩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制假售假案件,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17.重点抓好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设计、原材料、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关,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遵循科学的施工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18.加强商业、铁路、交通、邮电、旅游、民航、金融、保险、城建、医疗卫生、房地产、信息咨询等行业服务质量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创“三优”活动,履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执行“三包”产品理赔制度。各服务行业应明示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大力推行和严格履行社会承诺。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9.质量是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体现。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战略地位切实抓好。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质量工作,亲自过问质量工作,真正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要把质量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质量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企业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不力、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整。
20.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大力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厂”的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切实把质量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