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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文明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等文化经营活动,包括:
  (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的放映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
  (四)依法进入文化市场的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和营业性放映活动;
  (六)歌舞、游艺、游戏场所,旅游景点(公园)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活动;
  (七)美术品的收购、展销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动;
  (八)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时装表演、娱乐场所节目主持和其他文艺演出活动;
  (九)经文化部批准进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团体、个人所从事的营利性文艺演出活动;
  (十)演出经纪活动;
  (十一)营利性的文艺艺术培训活动;
  (十二)台球、保龄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有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危害公民和社会的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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