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已经1997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以及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育督导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市教育督导室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改进教育工作相结合,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督导对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评估督导对象的教育工作、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并指导其工作;
(三)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教育督导评估方案,组织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