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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1997年1月17日)


  为了维护广播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节目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广播设施为保护设施:
  (一)馈线、天线、拉线、地网、塔桅(杆);
  (二)广播发射技术用房、调配室。
  二、下列地域和空间为保护范围:
  (一)中波发射天线周围250米的地域和空间;
  (二)广播塔(杆)、拉线、地锚、标志物及其附属设施基础周边1米内的区域;
  (三)架空广播馈线边线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和空间。
  三、对广播设施的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天线设备边界以外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群;
  (二)在中波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外新建建筑物的,建筑物的高度以发射天线周围250米保护区边界为起点计算,不得超过仰角3度;
  (三)架设通讯线路及供电线路的,与天线设备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
  (四)发射中心3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有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企业。
  四、禁止下列危及广播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广播传送线路或塔(杆)上附挂电力线、通讯线以及设置电视接收天线;
  (二)攀登广播塔桅和线杆,以及在塔(杆)、拉线或线路设施上栓牲畜、悬挂物品、种植攀附农作物;
  (三)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四)在架设的传送线路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的;
  (五)向广播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的。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广播设施和标志物、警戒物。
  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建筑施工、挖沟、取土、挖塘(池)、烧窑、定桩、钻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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