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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37、坚持内资、外资开发企业平等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城市经济实用住房,平等参与投资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对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安居工程、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的,在建设用地、审批标准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实行公平国民待遇。
  购买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实用住房者,仍享受各地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购房担保贷款。
  (四)高新技术产业类
  38、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当地财政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所得税。
  39、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有权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40、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41、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加工出口型企业,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加工厂。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42、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4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
  44、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费和环保设备费。
  4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省有权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后税率低于10%的,执行10%的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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