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28、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其房产契税可返还给合资合作企业。
29、外商在我省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农业类
30、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省国税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1、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
32、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
33、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土地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缴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6年起5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改造类
34、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36、允许将已建成经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国内投资建设经营的现有交通基础设施可作价入股,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延伸建设。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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