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鼓励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一)综合类
16、外商投资本省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部分返还。
1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18、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省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张家港保税区从事加工出口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追加投资产生利润可分开计算,5年内适当返还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2、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老企业的发展。
23、嫁接式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的来源除原有的渠道外,还可以下列形式筹集:按规范的程序,进行企业内部职工筹集,以老企业名义投资,用于弥补中方股本金不足;对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差额的外汇部分,优先安排境外融资指标,由企业自借自还,或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对人民币资金的不足部分,优先向国家申请外商投资配套贷款。
24、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予以返还,全额留给原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
25、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