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6月1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本规定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进行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营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咨询;
(五)体育经纪活动;
(六)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依法负责对本市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财政、卫生、劳动、文化、市容、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
(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