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扶持省、市、县(市、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所)和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建设。重视并切实抓好劳动力市场供需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导向功能,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
三、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深化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各地在推进企业改革的同时,必须统一考虑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从领导、政策、经费和管理上保证合理控制社会失业率,保障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尽快促进其再就业。要结合江苏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努力探索再就业的新形式,积极开拓再就业的新领域。
要将失业保险范围覆盖到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职工个人适当缴纳部分失业保险金制度。鼓励企业自行消化富余职工。
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单位试用工、发展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等,促进和帮助失业职业与下岗职工再就业。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地要选择富余职工安置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托管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平稳分流富余人员。
从目前城镇就业实际出发,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流量。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必须在省规定的行业、工种范围内,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持全国全省统一的流动就业证、卡上岗。为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城镇劳动力和本省农村劳动力,除少数特殊行业、工种外,对使用外省和本省农村劳动力的城镇企业和单位分别按每年每人500元和200元的标准征收就业调节金。就业调节金专项用于促进和扶持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四、鼓励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组织生产自救,拓展就业渠道
为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法的企业和被兼并企业重组的独立核算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含60%),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占原企业从业人数30%(含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