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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镇劳动就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8日 苏政发〔1997〕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劳动就业任务日益繁重。近几年,全省每年需要安排就业的失业人员均超过40万人,企业下岗人员增多,农村有近百万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业产转移。能否解决好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稳定就业局势,控制失业率作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实施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劳动就业工作的协调运行。在发展经济中,要积极培植新的就业增长点,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开拓社会服务等多种就业形式结合起来,实行政策扶持、社会帮助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形成推动就业增长的新机制。
  继续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各地都要明确领导分管,组织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目标和规划,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年终进行考核。要定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当前,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从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入手,以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有序流动为重点,统筹城乡就业,合理控制城镇失业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就业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劳动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市场就业新格局。
  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设,规范和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在大力扶持、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的同时,各级劳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保证我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及举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和需要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和要求流动人员的定期登记制度,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向自主选择提供有效的服务,逐步建立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市场就业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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