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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失效]

  (六)负责液化气灌装重量、质量的管理和液化气供应状况的综合统计;
  (七)负责液化气用具销售、维修、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液化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市、县(市)劳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省、市、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工程,必须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规划、劳动、公安、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基建手续。
  第八条 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液化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液化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除必须持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总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总贮存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劳动、公安等部门进行。
  液化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液化气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液化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 供应管理

  第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储存、灌装、供应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二)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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