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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废止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花台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雨花路以南、纬八路以北、共青团路以东、宁溧路以西围合的区域和望江矶三烈士墓环行道以南、项英墓以北、花木村水塘防火道以东、砂石场道路以西界桩围合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北大门群雕以南、忠魂亭以北、环陵路西干道以东、纪念碑至东炮台道路以西围合的区域,以及东殉难处、西殉难处、知名烈士墓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以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接受市旅游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机构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烈士陵园监察大队、雨花台烈士陵园市容管理监察大队等行政执法组织,受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在各自被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处罚权。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是缅怀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场所。在核心保护区内,任何人不得进行与核心保护区庄严肃穆气氛不相协调的活动。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色,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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