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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8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宁政发〔1997〕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南京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速我市经济外向化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有效合理的运用,拟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997年1500万元。
  第二条 外贸企业所得税按30%比例提取。
  第三条 其它收入。
  第四条 以上收入有偿使用回收的使用费、滞纳金等。

二、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附加值高、技术量高的重大合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八条 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的奖励及其它相关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根据项目情况决定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回收。

三、专项资金使用的报批程序

  第十条 由分管市长召集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根据“三外”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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