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
全省建设用地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用地计划分省、省辖市、县三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各级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的编制,先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按照同级计划部门统一部署,提出用地计划建议,报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上报上级计划与土地管理部门。
省各部门及驻苏的部属单位、军队建设用地计划,由各单位报省计经委和国土管理局,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计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各市在编制用地计划时,应把上述用地计划包括在内。其中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用地和跨省辖市区域项目用地应逐项列出,上报省计经委和国土管理局。
省国土管理局在各地和有关部门报送用地计划建议基础上,汇总提出全省用地计划建议,报省计经委综合平衡,由省计经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计划的下达
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经委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用地计划下达执行计划,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土地部门下达的执行计划必须与各级计划部门的计划相一致。省在下达各市用地计划时,同时下达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各市在下达各县用地计划时,同时下达市级重点项目用地计划。
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调剂各地用地计划余缺,省计经委在下达全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可以适当留一部分机动计划。各市在下达用地计划时,也可以适当留一部分机动计划。
四、建设用地计划票的发放和使用
从1997年起,在全省实行发放建设用地计划票制度。建设用地计划票由省计经委根据全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量印制,与建设用地计划一并下达。建设用地计划票分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和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其中分别注明耕地和非耕地所用。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和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不得互相调剂使用。在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和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票中,占用耕地所用票可用于占用非耕地,占用非耕地所用票不得用于占用耕地。
建设用地计划票的发放,分别项目类型,由省、市、县三级计划部门交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其中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票,由省计经委交省国土局执行;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票,由各市计划部门交市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各县的建设用地计划票由各县计划部门交县土地管理部门执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票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项目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立项,方可申请用地。
发放建设用地计划票,是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其中占用耕地计划票属指令性计划,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计划票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行时使用,不得买卖、转让和赠予。审批每一宗项目用地,必须附上等额的土地计划票。其中县及县以下项目由县土地管理部门附土地计划票,市重点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附计划票,中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国土管理局附计划票。用地审核批准后,由用地最终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对所附计划票加盖注销印章。凡没有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准划红线,土地管理部门不准批准用地,计划部门不准批准项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