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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国土局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国土局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2月21日 苏政办发〔199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经委、国土局《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和审批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作用。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这是一个基本省情。近几年一些地方耕地减少过快,一个重要原因是建设用地计划失控。要搞好今后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必须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票制度,控制用地总量,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各级政府要从稳定发展农业、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各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苏政发〔1996〕84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国地〔1996〕1865号)精神,我们对加强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计划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商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范围
  全省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范围为本省辖区内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建房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是指国营农业场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固定晒场和库房等常年性工程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一)农村道路。以农用为主,路面宽度大于1米、小于3.5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宽度不足米的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围。(二)农田水利设施。乡村范围内受益的水库、塘坝、圩堤、排灌站、机井、小型涵闸、中沟以上的排灌沟渠。宽度在1米以下的排灌沟渠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范围。(三)为乡村服务的永久性农业工程设施。如固定晒场、育秧室、蚕房、农机仓库及乡村农技推广机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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