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日)废止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5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和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联的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由本户单独使用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以下统称住宅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逐步深化、稳步推进的方针和为住户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管理、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通道、供电干线、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六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