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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5日)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4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太湖流域(以下简称太湖流域)内的太湖湖体以及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第三条 太湖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与经济、水利、建设部门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本省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委员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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