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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七)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印制的;
  (八)其他非法书报刊。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走私的书报刊和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在我国大陆地区印制发行的书报刊。
  第二十五条 不得经营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者虽经审核批准但由非出版单位印制、发行的中小学统编教科书和复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六条 违禁、非法书报刊的鉴定,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组织,确定专人进行。
  省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书报刊,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鉴定意见,通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报送新闻出版署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非法出版物,可以直接认定查处,认定查处意见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假冒、盗用、伪称出版单位名义、书(报、刊)号的;
  (二)无出版单位名称、书(报、刊)号的;
  (三)以境外出版机构名义印制、发行的;
  (四)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和作者著作权的。
  第二十八条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印制、发运、销售的书报刊,对违反本条例的书报刊,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售、扣留、封存或者收缴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调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提取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停止发行书报刊,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得截留或者转移。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明令查禁的书报刊,经营者应当及时上交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书报刊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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