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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出版社建立的集体所有制的发行单位,不得承办图书总发行业务。
  第十八条 除新华书店、邮电局和新闻出版单位直接进行批发业务外,其他批发单位一律进入批发市场开展业务。新华书店、邮电局、出版单位所属的书刊发行公司、读者服务部等书刊批发单位,也必须进入书报刊批发市场集中经营,不得在批发市场以外从事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书报刊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
  从事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书报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经营的书报刊(含随书宣传品)送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送审书报刊,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书报刊的广告、征订单,不得使用色情、淫秽的文字和画面;不得作虚假宣传。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下列违禁书报刊:
  (一)违反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七)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三条 禁止经营下列非法书报刊:
  (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
  (三)盗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四)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的;
  (五)被明令撤销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
  (六)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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