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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注:本款中关于“设立书报刊出租单位应经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第九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注:本条中关于“设立书报刊出租单位应经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第十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注:本条中关于“设立书报刊出租单位应经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发行工作3年以上;
  (四)以书报刊批发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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