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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年历等出版物。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经营,是指书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征订、出租等经营行为。
  第四条 从事书报刊经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书报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读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活动。
  第六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维护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书报刊市场的繁荣。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从事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江苏省书报刊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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