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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徐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8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二)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
  (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
  (五)有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财务管理制度。
  个人办学的,还应当有与其办学相适应的文化学历、职业技术专长和办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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