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5日)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