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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议程;
  (二)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应交大会全体代表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时,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补选。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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