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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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