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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1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和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依法查禁卖淫嫖娼、吸食毒品、赌博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三)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六)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七)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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