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1年6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职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组织员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