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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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