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重要工作的文件、资料等,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节 案件、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时,可以提出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认真听取意见,如实汇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一般性的申诉和控告,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重要的申诉和控告,交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报告结果;不能按期处理完毕的,有关机关应当说明情况;
  (三)对特别重大的申诉和控告,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调阅有关材料进行研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会同有关机关进行调查;
  (四)发现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限期办理结束,并报告结果。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下列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地方性法规;
  (二)拒不执行全国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严重违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财政预算;
  (四)阻碍、干扰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或调查;
  (五)拒不办理或有意拖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申诉、控告;
  (六)审理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严重失误;
  (七)因渎职、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的影响;
  (八)严重违反廉政规定造成恶劣的影响;
  (九)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可以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