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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规定(试行)[失效]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列违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省人民政府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件;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本省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不当解释;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违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下列工作进行监督: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执行;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
  (四)本省重要对外关系的决定;
  (五)本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申诉控告的处理;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质询、询问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答复和处理;
  (七)本省人民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八)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二)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三)渎职、失职行为。

第三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审议报告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举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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