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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1988年12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履行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职权,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人事任免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国家工作人员,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做好提请前的准备工作。提请机关对拟提请任命的人选,应当根据干部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等方法,进行全面考察;对拟提请免职人员应当提出免职理由。提请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报送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和人事任免呈报表。
  (二)常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对提请机关报送的人事任免材料,负责初步审查,为主任会议讨论作准备。如果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的,或者报送的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内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材料初审的基础上,听取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人事任免案的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拟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提请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内务委员会也可参与考察了解。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开始时,应当将人事任免案和被提请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发给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便于做好审议准备。
  (五)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说明,并介绍提请任命人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质、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基本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在审议中提出的询问。必要时,可通知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到会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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