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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8年10月2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省人大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也便于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每年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之前,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主要议题及代表要求,组织各选举单位统一安排代表的视察活动,做好审议大会的议案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
  (二)省人大常委会制发代表视察证,便于代表进行就地分散持证视察。
  (三)省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四)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结合工作走访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五)省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安排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与代表协商对话,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题前,必要时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根据会议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七)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到市、县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请当地有关代表参加,必要时列出专题,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八)在市、县、区和基层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地联系省人大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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