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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6月23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6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扬尊老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六十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晚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都应把尊敬、爱护老年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公民都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的行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索取、分割。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受到赡养的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近亲属,必须赡养老年人。负担赡养费用一般应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
  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负有赡养义务的,必须承担护理责任或必要的经济费用。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应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任何人不得非法改变老年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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